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大力实施“竞争力提升行动纲领”,积极打造旅游强区,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0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0〕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符合《宁波市鄞州区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有利于提升鄞州旅游业整体发展水平,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和区外旅行社,旅游商务网站、会务服务公司。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三、奖励内容
(一)游客招徕
1. 积极鼓励旅行社进行游客招徕。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旅游,全年国内游客总数达到500人次以上或入境游客达到200人次以上(是指到我区指定景区或旅游饭店的游客人数,其中一项须达到此基数;含本数,下同),按以下办法奖励:
(1)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指定景区(只限五龙潭景区、梁祝文化公园、天宫庄园、天童景区(在2010年10月1日开业后开始计算)、李家坑漂流景区和南头渔村(2010年6月开业后开始计算)6个景区,下同)的,每人次奖励8元,同一团队在我区指定景区游览可重复计算(学生团队减半计算)。
(2)同一团队在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由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下同)住宿一天以上的,根据住宿饭店的相应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住宿在二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6元;住宿在三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8元;住宿在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2元。在以上指定旅游饭店住宿可按住宿天数累计奖励(下同)。
2.积极鼓励旅行社扩大游客招徕量。为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旅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对到指定景区的游客量分别达到3000人次、在我区三星级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达到3000人次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再奖励:
(1)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指定景区,每个景区全年游客量分别达到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5元;分别达到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8元;分别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再奖励12元。每人次实际奖励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
(2)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我区三星级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在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4元;在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6元;在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再奖励10元。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在我区三星级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在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6元;在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8元;在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再奖励12元。
3.积极鼓励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专线。对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专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单独奖励(此奖励项目的游客与上述旅行社招徕团队游客不能重复计算):
(1)旅行社拥有一辆(含)以上鄞州旅游专线巴士(18座以上,且按要求统一装饰),在一星期内运行五天以上。鄞州旅游专线的线路由旅行社申报,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准。
(2)旅行社在安排鄞州旅游专线时,每日线路中必须含有一个以上上述指定景区,如因季节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专线线路的,应提前一个星期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申报、核准。
对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旅行社,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年终根据游客量,评出最受欢迎的鄞州旅游专线三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4. 旅行社每组织一架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一列500人以上的火车专列、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来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指定景区,且在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一天以上的,分别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
5.由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的旅游商务网站、会务服务公司组织游客到指定旅游饭店住宿,年订房量达到5000间(含)以上的,超过部分参照上述旅行社关于游客住宿的办法奖励,并按每间1人统计(订房量以实际入住数为准,可累计)。
6.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和谐鄞州”欢乐城乡游系列活动,且全年总人数在2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元。(游客人数以回执单为准)
(二)品牌提升
1.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对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区(点)、五星级饭店的,均奖励100万元;对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区(点)、四星级饭店的,均奖励8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金叶绿色旅游饭店、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均奖励3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银叶绿色旅游饭店、三星级饭店、省五星级旅行社、市五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均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省四星级旅行社、市四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均奖励10万元。
2.提升旅游饭店管理水平。对新引进或委托国内外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经营管理高星级旅游饭店的(三年以上),属国内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属国外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
3.提高旅游景区(点)服务档次。对引进省级以上知名旅游集团公司参与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的,给予该旅游景区企业30万元的奖励。
4.鼓励发展旅游商品特色店。旅游景区新设大型旅游购物特色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 旅游企业当年获市旅游系统、市政府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获省旅游系统、省政府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获国家级旅游系统相关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对旅游商品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的(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6.大力实施旅游“十百千”工程,对当年被评为省旅游强镇、省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三)重点扶持
1. 新建或扩(改)建的旅游景区社会投资项目,实际(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下限,下同)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在1亿元-1.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1.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100万元。对产业带动力强、提升城市功能明显以及“退二进三”的重大旅游项目,且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一项一策”。老景区(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年投入实质性改造资金在300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政府财政性投入资金),给予总投入金额的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境外品牌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省五星级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省四星级旅行社引进落户我区(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获得),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引进的企业需承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
3.对旅游企业参加我区组织的宣传促销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50%的补助;对旅游企业在鄞州区及地市级以上媒体宣传促销我区旅游费用超过20万元的,给予超过部分的50%补助,最高补助15万元。对旅游企业当年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费用的2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经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本区旅游景区自行组织赴宁波大市外(省内)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的,每次补助2万元;赴省外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的,每次补助3万元;全年累计补助上限为10万元。本区旅游景区与港、澳、台地区,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较大旅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鄞州旅游景区进行实质性宣传,且该宣传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超出部分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景区参与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境外旅游促销活动,给予适当的奖励。我区旅游景区与境外旅行社合作,有实质性带动的,给予景区适当的奖励。
5.本区旅游企业为吸引更多游客来鄞州旅游而精心策划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且客源量多、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省级、市级、区级、乡镇级节庆活动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补助。
6.提升发展农家乐、渔家乐等生态休闲旅游水平,保护开发传统文化旅游业,积极鼓励发展商务、工业等旅游新业态,对综合性旅游规划当年通过评审的,给予规划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旅游企业和项目,在当年底提出奖励申请,并在次年1月20日前上报申请报告、证明台帐资料等材料;其中申请游客招徕奖励的旅游企业,需上报行程联系(需盖景区和旅行社的公章)、结算单(付款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其中,游客招徕奖励条款中的游客人数,组团旅行社需在发团前三天内预报,发团后三天内复报;相应的旅游景区(点)、旅游饭店在接团后三天内核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开具给旅行社的发票中,人数、天数、金额等信息必须详实、对应、规范。
五、附则
(一)以上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办法。
(二)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以当年的正式批文或证书为准。
(三)对已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企业,三年内被评为同等落户时品牌(或荣誉称号)的,不作奖励;被评为高于落户时品牌(或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
1.由于服务质量等过失或故意原因,年度有效投诉在3次及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2.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3.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区及区以上旅游、财政、统计等部门核实的。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区有关旅游政策与之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