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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鄞政办发〔2011〕65号

发布时间:2011-04-22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鄞州区风景旅游管理局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和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1年全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1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旅游企业,区外旅行社,旅游商务网站、会务服务公司,以及本区旅游企业有关旅游人才。
  二、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三、奖励内容
  (一)招徕游客
  1.积极鼓励旅行社进行游客招徕。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旅游,全年国内游客总数达到800人次以上或入境游客达到200人次以上(是指到我区指定景区或旅游饭店的游客人数,其中一项须达到此基数;含本数,下同),按以下办法奖励:
  (1)同一团队在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指定景区〔只限五龙潭景区、天宫庄园、天童景区(从开业时开始计算)、南头渔村、李家坑漂流景区5个景区,下同〕的,每人次奖励8元(同一团队在我区指定景区游览可重复计算);游览阿育王景区(从开业时开始计算)、401洞天景区、酒埕岩仙人寨景区3个景区其中一个的,每人次奖励4元。学生团队减半计算。
  (2) 同一团队在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由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下同)住宿一天的,根据住宿饭店的相应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住宿在二星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4元;住宿在三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8元;住宿在四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0元;住宿在五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奖励15元;在以上指定旅游饭店住宿可按住宿天数累计奖励。入境游客住宿在三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的,每人天再奖励3元。
  2.积极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为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旅行社组织游客团队来我区旅游,除享受上述政策外,对到指定景区的游客量分别达到3000人次、在我区三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达到3000人次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再奖励:
  (1)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指定景区,每个景区全年游客量分别达到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4元;分别达到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再奖励6元;分别达到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再奖励8元。每人次实际奖励额度不超过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50%。
  (2)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三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人数在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再奖励4元;人数在5000人次以上-10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再奖励6元;人数在10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天再奖励8元。
  3.积极鼓励旅行社与景区、饭店合作招徕游客。对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推荐的省百强及以上称号的旅行社,与指定旅游景区、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共同签订《宁波市鄞州区旅游企业游客招徕合作协议》,全年招徕游客游览、住宿的人数分别同时达到500人次,且每次团队住宿同一个饭店在5间以上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奖励。
  (1)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区指定景区,每个景区全年游客量分别达到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奖励8元;分别达到1000人次以上-3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奖励10元;分别达到3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次奖励12元;分别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15元。
  (2)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按下列办法奖励: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四星级饭店住宿一天,全年游客总量在500人次以上-2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12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5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14元;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天奖励16元。
旅行社组织游客在我区五星级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一天,全年游客总量达到500人次以上-1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18元;达到1000人次以上-2000人次(含)的,每人天奖励20元;达到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天奖励25元。
本条款奖励项目与上述“积极鼓励旅行社进行游客招徕”、“积极鼓励旅行社做大游客招徕量”(即1、2部分)中在四星级及以上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的奖励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4.积极鼓励旅游饭店引进会议。
  (1)对旅游饭店引进由国家部、委、办、局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10万元以上、安排境外住宿人员达到50人),按营业额(以会议发票为准,下同)的4%进行奖励。
  (2)对旅游饭店引进由国家部、委、办、局主办的全国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8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3%进行奖励。
  (3)对旅游饭店引进由省级部、委、办、局主办的全省性会议,以及全国性协会、学会、商会主办的跨区域行业性会议(单次会议饭店营业额6万元以上),按营业额的2%进行奖励。
以上每家旅游饭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 积极鼓励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专线。对旅行社开辟鄞州旅游专线,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单独奖励(此奖励项目的游客与上述旅行社招徕团队游客不能重复计算):
  (1)旅行社拥有一辆(含)以上鄞州旅游专线巴士(18座以上),在一星期内运行五天以上。鄞州旅游专线的线路由旅行社申报,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准。
  (2)旅行社在安排鄞州旅游专线时,每日线路中必须含有一个以上上述指定景区,如因季节或其他原因需调整专线线路的,应提前一个星期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申报、核准。
对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旅行社,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年终根据游客量,评出最受欢迎的鄞州旅游专线三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6.积极鼓励多渠道招徕游客。
  (1)旅行社每组织一架10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一列500人以上的火车专列、一次性组织500人以上的汽车大巴来我区游览一个以上指定景区,且在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一天以上的,分别给予旅行社1万元奖励。
  (2)由我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的旅游商务网站、会务服务公司组织游客到我区指定星级饭店或相应等级旅游饭店住宿,年订房量达到5000间(含)以上的,超过部分参照上述旅行社关于游客住宿的办法奖励,并按每间1人统计(订房量以实际入住数为准,可累计)。
  (二)提升品牌
  1.加大品牌创建力度。对被评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旅游区、五星级饭店的,均奖励100万元;对被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区、四星级饭店的,均奖励60万元;对被评为省级生态旅游区的,奖励30万元;对被评为金叶绿色旅游饭店、五星级旅行社、五花级经济型酒店、三星级饭店的,均奖励20万元;对被评为省旅游强镇、省旅游特色村、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银叶绿色旅游饭店、四星级旅行社、四花级经济型酒店的,均奖励10万元。
  2.提高旅游景区、饭店管理水平。对引进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的旅游景区管理集团公司参与主要旅游景区经营管理的,给予该旅游景区企业3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或委托国内外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经营管理高星级旅游饭店的,属国内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属国外知名饭店管理集团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引进企业需承诺连续经营管理三年以上)
  3.推进品牌旅行社落户鄞州。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落户我区(相应称号需在前一年或当年获得),且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引进的企业需承诺连续经营五年以上)
  4. 鼓励企业争先创优。旅游企业当年获市旅游系统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省旅游系统、市政府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4万元,获国家级旅游系统、省政府相关荣誉称号的奖励8万元。对旅游商品获得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的(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拓展市场
  1.发展电子商务。对旅游企业实施电子票务、电子商务等信息化系统建设的,且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超过部分的3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2.增强促销实效。本区旅游企业与港、澳、台地区,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较大旅游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并对鄞州旅游景区进行实质性宣传,且该宣传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超出部分的5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本区旅游企业在市级以上休闲、旅游类杂志上专题宣传鄞州旅游的(需2个整版以上),且全年费用超过5万元的,给予超出部分的50%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举办特色活动。本区旅游企业为吸引更多游客来鄞州旅游而精心策划举办的大型旅游节庆、创意旅游活动,且客源量多、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省级、市级、区级节庆活动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
  (四)培养人才
  1.引进高端人才。旅游方面高级职业经理人(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承诺连续三年以上在我区旅游景区工作,且业绩显著的,分三年依次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
  2.培养紧缺型人才。对承诺连续三年以上在我区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的工作人员,在市级及以上旅游职工技能比赛中获奖的,按相应梯度进行奖励:获得全国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获得全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获得全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当年获得高级导游资格证书、“饭店金钥匙”称号的,均分三年依次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对当年获得区五星级导游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建设导服中心。积极培育旅游新业态,创新旅游管理体制,提高旅游服务档次,对创建导游服务中心的给予20万元补助,对创建旅游管理公司的给予10万元补助。
  4. 加大培训力度。对旅游企业在市级及以上旅游专业院系开办本企业员工定向培养班级,且每个班级学生不少于20人的,经区风景旅游管理局认定,每班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五)配套扶持
  1.加强规划设计。旅游景区综合性旅游规划(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当年通过评审的,给予规划费用的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2.推进老景区改造。老景区(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核定)年投入实质性改造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不包括政府财政性投入资金),给予总投入金额的5%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文化旅游古道建设。对保护修复较好、旅游功能较全,并免费对外开放的文化旅游古道,经区风景旅游管理局验收通过,视情况给予每条古道5万元-10万元补助。
  4. 扩展旅行社业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可采取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的形式,择优选择旅行社代理。
  (六)对全区旅游产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企业、项目、品牌,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四、申报程序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旅游企业和有关个人,需在当年底提供相关证明台账资料。其中:1.申请游客招徕奖励的旅游企业,需上报行程联系(需盖景区和旅行社的公章)、结算单(付款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由区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经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其中,游客招徕奖励条款中的游客人数,组团旅行社需在发团前三天内预报,发团后三天内复报;相应的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在接团后三天内核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开具给旅行社的发票中,人数、天数、金额等信息必须详实、对应、规范。2.申请引进会议奖励的旅游饭店,需提供会议文件、会议确认函、接待合同、消费账目、会议发票等。
  五、附则
  (一)以上奖励的同一系统认定的有关品牌、荣誉等,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办法;同一事项与其他奖励政策有交叉的,不重复奖励。
  (二)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以当年的正式批文、证书或年度文件为准。
  (三)对已享受落户奖励政策的企业,三年内被评为同等落户时品牌(或荣誉称号)的,不作奖励;被评为高于落户时品牌(或荣誉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
  1.由于服务质量等过失或故意原因,年度有效投诉在3次及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2.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区级及以上旅游、财政、统计等部门核实的。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区有关旅游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六)本实施细则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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